宋代設諫院,始於仁宗明道元年(1032),其長官爲“知諫院事”。這之前,分屬門下省和中書省的左、右諫議大夫,左、右司諫,左、右正言,雖名爲諫官,但除非皇帝特旨供職,並不得諫諍。諫院主管規諫諷諭,凡朝政缺失,百官任非其人,各級官府辦事違失,都可諫正。司馬光於嘉祐六年(1061)遷起居舍人同知諫院,本文即作於嘉祐八年知諫院任上。文章的主旨在於闡述諫官的重大責任以及諫官應有的品德。景祐三年(1036)歐...
曾棗莊、曾、弢 · 古文鑑賞辭典 · 上海辭書出版社
曾棗莊、曾、弢 · 古文鑑賞辭典 · 上海辭書出版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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