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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子 · 第七卷 · 離婁上 · 第十四節

孟子曰:“求也爲季氏宰,無能改於其德,而賦粟倍他日。孔子曰:‘求非我徒也,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。’由此觀之,君不行仁政而富之,皆棄於孔子者也。況於爲之強戰?爭地以戰,殺人盈野;爭城以戰,殺人盈城。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,罪不容於死。故善戰者服上刑,連諸侯者次之,闢草萊、任土地者次之。”
                

詩集

註解

求:冉求,字子有,孔子弟子。季氏:魯國大夫。宰:家臣。
孔門弟子冉求爲魯國季氏家臣,增加了老百姓的賦稅。事見《左傳·哀公十一年》。
善戰者:善於帶兵打戰的人,如孫臏、吳起之類。上刑:重刑。連諸侯者:指主張合縱或連橫的縱橫家。
闢草萊、任土地者:指主張盡地力的李悝、主張開阡陌的商鞅之類。闢草萊,開墾荒地。任土地,分土授民。孟子以爲這些主張雖然意在發展生產,但並不是爲百姓着想,而是爲了統治者的私利,所以反對。

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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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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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

孟子說:“冉求做季氏的家臣,不能改善他的德行。反而多徵收了一倍佃租。孔子說:‘冉求不是我的學生,你們打響戰鼓去攻擊他都可以。’由此看來,不幫助君主實行仁政而幫助他聚斂財富,都是被孔子鄙棄的。何況是努力爲君主作戰的人?爲爭奪土地而作戰,殺死的人遍佈原野;爲爭奪城池而作戰,殺死的人遍佈城池,這就叫帶領土地喫人肉,死刑都不足以懲罰他們的罪行。因此好戰的人應該受最重的刑罰,鼓吹諸侯合縱連橫發動戰爭的人,受次一等的刑罰,開墾荒地,分土授田的人受再次一等的刑罰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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