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獄中雜記
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餘在刑部獄,見死而由竇出者,日四三人。有洪洞令杜君者,作而言曰:“此疫作也。今天時順正,死者尚稀,往歲多至日十數人。”餘叩所以。杜君曰:“是疾易傳染,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。而獄中爲老監者四,監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極有窗以達氣。旁四室則無之,而繫囚常二百餘。每薄暮下管鍵,矢溺皆閉其中,與飲食之氣相薄,又隆冬,貧者席地而臥,春氣動,鮮不疫矣。獄中成法,質明啓鑰,方夜中,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,無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衆也。又可怪者,大盜積賊,殺人重囚,氣傑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隨有瘳。其駢死,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。”餘曰:“京師有京兆獄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繫囚之多至此?”杜君曰:“邇年獄訟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專決;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,皆歸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、獄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連,必多方鉤致。苟入獄,不問罪之有無,必械手足,置老監,俾困苦不可忍,然後導以取保,出居於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爲劑,而官與吏剖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資取保;其次,求脫械居監外板屋,費亦數十金;惟極貧無依,則械繫不稍寬,爲標準以警其餘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輕者、無罪者罹其毒。積憂憤,寢食違節,及病,又無醫藥,故往往至死。”餘伏見聖上好生之德,同於往聖。每質獄詞,必於死中求其生,而無辜者乃至此。儻仁人君子爲上昌言: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,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,別置一所以羈之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數計哉?或曰:獄舊有室五,名曰現監,訟而未結正者居之。儻舉舊典,可小補也。杜君曰:“上推恩,凡職官居板屋。今貧者轉系老監,而大盜有居板屋者。此中可細詰哉!不若別置一所,爲拔本塞源之道也。”餘同系朱翁、餘生及在獄同官僧某,遘疫死,皆不應重罰。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,左右鄰械繫入老監,號呼達旦。餘感焉,以杜君言泛訊之,衆言同,於是乎書。
凡死刑獄上,行刑者先俟於門外,使其黨入索財物,名曰“斯羅”。富者就其戚屬,貧則面語之。其極刑,曰:“順我,即先刺心;否則,四肢解盡,心猶不死。”其絞縊,曰:“順我,始縊即氣絕;否則,三縊加別械,然後得死。”唯大辟無可要,然猶質其首。用此,富者賂數十百金,貧亦罄衣裝;絕無有者,則治之如所言。主縛者亦然,不如所欲,縛時即先折筋骨。每歲大決,勾者十四三,留者十六七,皆縛至西市待命。其傷於縛者,即幸留,病數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。餘嘗就老胥而問焉:“彼於刑者、縛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果無有,終亦稍寬之,非仁術乎?”曰:“是立法以警其餘,且懲後也;不如此,則人有幸心。”主梏撲者亦然。餘同逮以木訊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傷,病間月;一人倍之,傷膚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“罪人有無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爲差?”曰:“無差,誰爲多與者?”孟子曰:“術不可不慎。”信夫!
部中老胥,家藏僞章,文書下行直省,多潛易之,增減要語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聞及移關諸部,猶未敢然。功令: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,止主謀一二人立決;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。獄詞上,中有立決者,行刑人先俟於門外。命下,遂縛以出,不羈晷刻。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,法應立決。獄具矣,胥某謂曰:“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術,曰:“是無難,別具本章,獄詞無易,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。”其同事者曰:“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讞者,倘復請之,吾輩無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“復請之,吾輩無生理,而主讞者亦各罷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則吾輩終無死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決。主者口呿舌撟,終不敢詰。餘在獄,猶見某姓,獄中人羣指曰:“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衆皆以爲冥謫雲。
凡殺人,獄詞無謀故者,經秋審入矜疑,即免死。吏因以巧法。有郭四者,凡四殺人,復以矜疑減等,隨遇赦。將出,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。或叩以往事,一一詳述之,意色揚揚,若自矜詡。噫!渫惡吏忍於鬻獄,無責也;而道之不明,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爲功,而不求其情,其枉民也亦甚矣哉!
奸民久於獄,與胥卒表裏,頗有奇羨。山陰李姓,以殺人繫獄,每歲致數百金。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。居數月,漠然無所事。其鄉人有殺人者,因代承之。蓋以律非故殺,必久系,終無死法也。五十一年,復援赦減等謫戍,嘆曰:“吾不得復入此矣!”故例,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,時方冬停遣,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,至再三,不得所請,悵然而出。
                

詩集

註解

獄中雜記:該文作於康熙五十一年(公元1712年)三月。
刑部獄:清政府刑部所設的監獄。刑部,明清兩朝設六部,刑部掌刑律獄訟。
竇(dòu):孔穴,這裏指監獄牆上打開的小洞。
洪洞(tóng)令:洪洞縣令。洪洞,今山西洪洞縣。
作:神情激動。
疫作:瘟疫流行。
天時順正:氣候正常。
十數人:一作“數十人”。
叩所以:詢問原因。
遘(gòu)者:得這種傳染病的人。遘:遇、遭受,指染病。
牖(yǒu)其前:在前方開一個窗洞。牖,窗。
屋極:屋頂。
薄暮:傍晚。
下管鍵:落鎖。
矢溺:大小便。矢,同“屎”;溺,同“尿”。
相薄(bó):相混雜,相侵襲。薄,迫近。
質明:天正明的時候。
啓鑰:開鎖。
並踵頂而臥:並排睡一起。踵,腳後跟;頂,頭頂。
旋避:迴避。
積賊:慣偷。積,久、習。
氣傑旺:精力特別旺盛。
或隨有瘳(chōu):有的人染上病也隨即就痊癒了。瘳,病癒。
駢死:並列而死。駢,並。
輕系:輕罪被囚的犯人。
佐證:證人。
京兆獄:京城的監獄,即當時順天府監獄。京兆,指清朝包括國都在內的順天府。
五城御史司坊:即五城御史衙門的監獄。清朝時京城設巡查御史,分管東、西、南、北、中五個地區,所以叫五城御史。
邇年:近年。
九門提督:全名是提督九門步兵統領。掌管京城九門督查職務的武官。九門,指正陽門、崇文門、宣武門、安定門、德勝門、東直門、西直門、朝陽門、阜城門。
所訪緝糾詰:所訪查緝捕來受審訊的人。
十四司正副郎:清初刑部設十四司,每司正職爲郎中,副職爲員外郎。
好事者:多事的人。
書吏:掌管文牘的小吏。
鉤致:鉤取,即逮捕。
械手足:手腳戴上刑具。
俾:使。
導以取保:誘導犯人花錢保釋。
“量其家”句:衡量他們家中財產多少作爲敲詐的依據。劑,契劵,字據。這裏指作爲要挾的根據。
中家:中產之家。
“爲標準”句:做樣子警告其他人。
罹(lí)其毒:遭受其毒害。
寢食違節:睡覺喫飯都不正常。
伏見:即看到。伏,表示謙卑。
聖上:臣民對皇帝的尊稱。這裏指康熙皇帝。
質:詢問,評判。
上:皇帝。
昌言:獻言。
結正:定罪。正,治罪。
羈:關押。
舊典:過去的制度。
推恩:施恩。
細詰:深究。
拔本塞源:拔除弊端的根本,堵塞弊端的源頭。
朱翁:不詳。
餘生:名湛,字石民,戴名世的學生。
同官:縣名,今陝西銅川市。
泛訊:廣泛地詢問。
死刑獄上: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報呈批。
斯羅:也作“撕羅”、“撕擄”,排解、打理的意思。
極刑:凌遲處死的刑罰。行刑時先斷其肢體,最後斷其氣。
絞縊:絞刑。
加別械:加別的刑具。
大辟:斬首。
要:要挾。
質其首:用人頭作抵押來勒索。
罄:用盡。
治之如所言:按照他們說的那樣處理犯人。
主縛者: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。
大決:即秋決。封建時代規定秋天處決犯人。
勾者:每年八月,由刑部會同九卿審判死刑犯人,呈交皇帝御決。皇帝用硃筆勾上的,立即處死;未勾上的爲留者,暫緩執行。
西市: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,在今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。
痼(gù)疾:積久不易治的疾病。
老胥:多年的老役吏。胥,掌管文案的小吏。
幸心:僥倖心理。
主梏撲者:專管上刑具、打板子的人。
木訊:用木製刑具如板子、夾棍等拷打審訊。
間月:一個多月。間,隔。
兼旬:兩旬,二十天。
有無不均:即貧富不一。
術不可不慎:語出《孟子·公孫丑上》:“矢人豈不仁於函人哉?矢人惟恐不傷人,函人唯恐傷人,巫將亦然,故術不可不慎也。”術,技藝、技術,這裏指職業。意謂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。
直省: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。
上聞:報告皇上的文書。
移關諸部:移送文書,通告朝廷各部。移關,平行機關來往的文書。
功令:朝廷所定法令。
獄詞上:審判書已上報。
不羈晷(guǐ)刻:不留片刻。晷刻,指很短的時間。
別具本章:另外寫奏章上呈。
俟封奏時潛易之:等加封向皇帝奏請時偷偷地換過。
主讞(yàn)者:負責審判的官員。讞,審判定罪。
倘復請之:如果重新上奏請示。
口呿(qū)舌撟(jiǎo):張口結舌。舌撟,翹起舌頭,形容驚訝的樣子;呿,張口不能說話。
冥謫:受到陰曹地府的懲罰。
無謀、故者:不是預謀或故意殺人的。
矜疑:指其情可憫,其事可疑的案件。矜,憐憫、惋惜。刑部秋審時,把各種死刑案件分爲情實、緩決、可矜、可疑四類,後兩類可減等處理或寬免。
巧法:取巧枉法,玩弄法令。
矜詡(xǔ):炫耀。
渫(xiè):污濁。
鬻獄:出賣獄訟。
道之不明:世道是非不明。
情:指真實情況。
枉民:使百姓蒙受冤屈。
奇(jī)羨:贏餘。
代承:代爲承擔。
援赦減等:根據大赦條例減刑。
謫戍:發配充軍。
故例:舊例。
具狀求在獄:呈文請求留在獄中。

簡介

《獄中雜記》是清代文學家方苞的一篇散文。康熙五十年(公元1711年),方苞因《南山集》案牽連入獄。《南山集》爲桐城人戴名世所著。戴名世在《南山集》的《與餘生書》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“本紀”。此事被御史趙申喬揭發,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。方苞也因《南山集》序文上列有名字,被捕入獄。開始在江寧縣獄,後解至京城,下刑部獄。兩年後出獄,被編入漢軍旗,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。康熙皇帝死後被特赦,解除旗籍。後累官至禮部侍郎。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後,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。

佳句

暫無內容

翻譯
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裏,當我被關在刑部監獄的時候,看見犯人死了,由牆洞裏拖出去,平均每天總有三四個,不覺心裏奇怪。有個曾經做過洪洞縣長的杜君,站起來說:“這是生瘟疫了。現在天時正常,死的還少;過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幾個的。”我問是什麼原因。杜君說:“這種病容易傳染,生這種病的,縱然是親人,也不敢住在一起。這監獄一共有四座老監房。每座監房有五個房間:獄卒住在當中的一間,前面有大窗通光線,屋頂有小窗透空氣;其餘四個房間都沒有窗,可是關的犯人經常有兩百多。每天天還沒黑,就上鎖了,大小便都在房間裏,和喫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。加上寒冬臘月,沒錢的犯人睡在地上,等到春氣一動,沒有不發病的。監獄的規矩,一定要等天亮纔開鎖,整個晚上,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着,沒法閃躲,這便是傳染人多的原因。還有奇怪的是:凡屬大盜累犯,或殺人要犯,大概由於氣質強悍旺盛,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;縱使傳染上,也很快就好了。那接二連三死掉的,卻都是些案子輕的罪犯、或嫌犯、或保人,是些不該繩之以法的人們。”
我說:“京師裏頭有順天府尹的直轄監獄、有五城御史的司坊,爲什麼刑部的監獄還關着這麼多囚犯?”杜君說:“近幾年來打官司,凡情節比較重的,順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;又九門提督調查抓來的,也都撥歸刑部;而刑部本身十四個清吏司裏喜歡多事的正副滿漢郎官們,以及司法人員、典獄官、獄卒們,都因爲人關的越多越有好處,所以只要沾上一點邊就給千方百計抓進來。人一進監獄,不問有罪沒罪,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,放進老監房,使你喫盡苦頭,在喫不消的時候,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,保出去住在外面,隨傳隨到;再照你的家庭、財產狀況,把錢敲詐來,由他們按成派分。中等以上的人家,都盡其所有出錢取保;其次,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老監房外板屋裏去住的,費用也得幾十兩銀子。至於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,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,作爲樣板,以警告其他的犯人。又有同案一起被關的,情節重的反能取保在外,情節輕的、沒罪的,卻喫着苦頭,這種人一肚子冤氣,沒好喫沒好睡,生了病,又沒錢治,就往往死翹翹了。”我認爲我們的皇上,和過去的聖人一樣,有好生之德,每在批公文的時候,總給犯人死中求生,但現在竟有無辜的人這樣倒黴的!如有仁人君子,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外,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,如果另設看守所來關,不上手銬腳鐐,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!聽說監獄本有五間房名叫“現監”的,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。如果能查出這種規定,實行起來,倒也不無小補。杜君說:“皇上開恩,規定做官的可住優待房,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,大盜累犯反住進優待房,這中間的微妙,能細問嗎?這樣看來,只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裏,才能根本解決啊!同我關在一起的朱老頭、姓餘的青年和關在一起的同僚,都這樣碰上疫症死了,論罪狀,他們都是不該受重罰的小罪。又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,左右的鄰居都被關進老監,哭哭叫叫直從晚上鬧到天亮。”我聽了,有動於衷,曾拿杜君這些話來普通的問了問別人;結果大家說的一樣,我就決定記錄下來。
凡判死刑的,一經判決執行,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,派同黨進去索討財物,叫做“斯羅”。對有錢的犯人,要找他的親屬講條件;對沒錢的犯人,便當面直接講條件。如果判的是剮刑,便說:“答應了我的條件,便先刺心;不然的話,四肢解完,心還沒死。”如果判的是絞刑,便說:“答應了我的條件,第一絞便包斷氣;不然的話,絞你三次以後還須加用別的刑具,才死得了。”只有判的是殺頭,纔沒什麼可討價還價的,但是仍舊可以扣留腦袋不給死者家屬,達成敲詐目的。因此,有錢的自然甘心賄賂幾十百兩銀子,沒錢的也會賣盡衣服雜物報效;只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,才真照他們所說的執行。擔任捆綁的也一樣,如果不滿足他們開的條件,五花大綁時便先給你來個骨斷筋折。每年秋決的時候,雖然皇帝硃筆勾掉的只十分三四,留下的有十分六七,但全體囚犯都須捆綁着到西市,等待命令。其中被捆綁受傷的,即便幸而留下,也必須病幾個月才能好,甚或成爲一輩子也治不好的暗傷。我曾問過一個老差役說:“大家對受刑受綁的既沒什麼深仇大恨,目的只不過希望弄點錢而已;犯人果真拿不出錢,最後又何妨放人一馬,不也算積德嗎?”老差役說:“這是因爲要立下規矩以警告旁的犯人,並警告後來的犯人的緣故。如果不這樣,便人人都心存僥倖了。”擔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樣。和我同時被捕受審時捱過夾棍的有三個人。其中有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的代價,只骨頭受點輕傷,結果病了個把月;另一個人給了雙倍代價,只傷了皮膚,二十天便好了;再一個人給了六倍代價,當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樣的走路。有人問這差役說:“犯人有的闊有的窮,既然大家都拿了錢,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別?”差役說:“沒有分別,誰願意多出錢?”由這故事,印證孟子“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”的話,真是一點也不錯!
部裏的老職員家裏都收藏着假印信,公文下行到省級的,往往偷偷動手腳,增減着緊要的字眼,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。只上行上奏皇帝和諮行各部的,纔不敢這樣。依照法律規定:大盜沒殺過人和有同犯多人的,只是主謀的一兩個人立時處決,其餘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後概給減等充軍。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後,其中有立時處決的,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;命令—下,便捆綁出來,一時一刻也不耽擱。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,依法應該立時處決,判詞都已擬好了,部員某對他們說:“給我一千兩銀子,我弄活你們。”問什麼辦法,部員某說:“這不難,只消另具奏本,判詞不必更改,只把案末單身沒有親戚的兩個人換掉你們的名字,等到封奏時候,抽出真奏,換上此奏,就行了。”
他的一個同事說:“這樣辦可以欺矇死的,卻不能欺矇長官;假使長官發覺,再行申請,我們都沒活路了。”部員某笑着說:“再行申請,我們固然沒活路;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、連帶免官。他不會只爲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,那麼,我們最後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。”結果便這麼辦,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。主審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,可是終於不敢追究責任。我關在監獄的時候,還見過某姓兄弟,同獄的人都指着說:“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頭的。”後來部員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,大家都說這是上天報應。
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“謀殺”、“故意殺人”等字眼的,大概經過秋審,列入“矜疑”(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的)類中,便可以免死,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裏做手腳。有個叫郭老四的,曾四次犯殺人案,最後一次仍以“矜疑”減等,不久碰上大赦。出獄以前,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,有時直鬧到天亮。有人問他過去的班,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來,神氣活現,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。唉!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,原不足深責;但道理並沒真正弄清,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脫人死罪爲功德,而不追究真正的實情,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!
有些壞人在監獄裏坐久了,和典獄官獄卒們狼狽爲奸,就很肥了。山陰有個姓李的,因犯殺人罪坐牢,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,康熙四十八年,因大赦出獄。住了幾個月,無所事事。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,便冒名頂替。因爲法律規定,如果不是故意殺人,必然可以長期監禁,不會判死罪的,五十一年,依赦例減等充軍。他嘆氣說:“我沒辦法再能進這兒來了!”按照舊例,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;這時正是冬天,停止發遣,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,要求再三,都沒批准,還老大不高興呢!(李敖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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